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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汽車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消費爭議申訴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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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李○○君與牛津汽車有限公司間,為購買中古車發生爭議,經李○○君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1年11月23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牛津汽車有限公司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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