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新聞

注意!「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認定時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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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兩者期間之起算日是不同的。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因期間之起算日不同、送達方式不同,致使其認定時點不同。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復查申請書如以掛號郵寄寄出,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書不論採郵寄方式、委託他人或自行送件,皆以受理機關實際收文之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居住於基隆市之納稅義務人丁君因不服基隆市稅務局補徵其109-110年地價稅,在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111411)屆滿之翌日起30(111511)內申請復查,丁君於當日以郵寄方式寄出復查申請書,該申請書於111513日始到達稅捐稽徵機關,但因復查申請日之認定,以發寄局郵戳日期(511)為準,其申請復查未逾期限。嗣丁君於11175日收到復查決定書,其提起訴願之30日之不變期間係至11184日屆滿,丁君雖於11184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出訴願書予受理機關,惟訴願書至85日始到達,因訴願提起日之認定,係以機關收文日期為準,故丁君所提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受理訴願機關可為訴願不受理決定。

有關復查申請日及訴願提起日之認定時點並不相同,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免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如您對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有任何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分機605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王秀琴

聯絡電話:02-24331888分機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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