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7規定。
三、「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218
(四)傳真:(02)8590609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六)聯絡人:蕭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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