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自用期間基準日最新認定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有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其自用期間分別為「出售前1年內」及「出售前5年內」,112年11月8日起財政部修訂為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
- 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 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 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已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 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修正前後對照表 |
|||
型態 |
修正前 |
修正後 |
|
一般移轉未逾30日申報 |
訂約日之前1日 |
訂約日 |
|
一般移轉已逾30日申報 |
申報日之前1日 |
申報日 |
|
法院拍賣 |
法院拍訂日之前1日 |
法院拍訂日 |
|
法院判決 |
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 |
法院起訴日 |
|
拆除改建 |
核准拆除日 |
核准拆除日之前1日 |
核准拆除日 |
實際拆除日 |
實際拆除日之前1日 |
實際拆除日 |
|
自益信託 |
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 |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朱雅玲
連絡電話:2433-1888轉702
臉書留言
(總共瀏覽 1 次數, 今天瀏覽 1 次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