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周知本府辦理本市「聯華公司旁新設國民中學(文44)工程」七堵區大華段1148-3地號等7筆土地廢止徵收案。
本府辦理本市「聯華公司旁新設國民中學(文44)工程」廢止徵收一案,因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奉准廢止徵收本市七堵區大華段1148-3地號等7筆土地,面積0.1325公頃,公告周知。
依據:
一、內政部113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11302609141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
公告事項:
一、原需用土地人:基隆市政府。
二、原興辦事業種類:教育事業。
三、原徵收及廢止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一)臺灣省政府79年12月14日七九府地二字第157299號函准予徵收。
(二)內政部113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11302609141號函准予廢止徵收。
四、廢止徵收土地之區域:本市七堵區大華段1148-3、1292、1293、1295、1297、1299及1304地號等7筆土地,面積0.1325公頃。
五、應繳納之價額、繳回期限及受理繳回地點:
(一)應繳納之價額:新臺幣16,707,605元整。
(二)繳回期限: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113年10月7日止,合計7個月。
(三)受理繳回地點: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8號)。
六、公告期間:自民國113 年2月2 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共30日。
七、逾期不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依內政部88年6月4日台(88)內地字第8807089號函示,仍維持原登記。
八、得提出異議及行政救濟之期限: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內政部廢止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並將副本抄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