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運用隔離治療量能,指揮中心修訂 COVID-19無症狀或輕症個案之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3)日表示,近期 COVID-19境外移入病例數仍處高點,且經評估以舊案居多,經諮詢專家,修訂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指揮中心表示,依原有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最早可於發病日或確診日後10天,且經檢驗確認傳播風險已降低後,始得解除隔離,並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惟目前主要流行株Omicron感染多屬無症狀或輕症,可傳染期以發病初期為主;加上境外移入個案有相當比例為過去曾確診之舊案,為避免已無傳染力個案仍被強制隔離治療,並使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量能得以有效運用,經諮詢專家,修訂無症狀或輕症個案之解除隔離治療條件,重點如下:
一、 針對新感染或初次PCR檢測Ct值<30個案,刪除「距發病日或採檢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條件,修訂為「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並追蹤間隔至少24小時之兩次連續或非連續呼吸道檢體檢驗SARS-CoV-2 RT-PCR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即可解除隔離治療」。
二、 初次PCR檢測Ct值≥30之個案,刪除「SARS-CoV-2 anti-N抗體陽性」條件,修訂為「無COVID-19相關症狀(或有症狀但為其他病因所致),且追蹤間隔至少24小時之兩次連續或非連續兩套呼吸道檢體SARS-CoV-2 RT-PCR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第1套採檢時間為確診後至少24小時至2日內完成,第2套採檢時間與第1套應間隔至少24小時,則可解除隔離治療」,其中另註明「落地採檢陽性者追蹤之第1套得於確診當日或隔日完成,不受確診後24小時以上之限制」。
另依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仍維持境外移入個案於入境後7天內提前解除隔離治療者,將由衛生局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續於防疫旅館、自宅(得在符合1人1室,且同住者已完成2劑疫苗接種達14天以上之條件下居家隔離)或檢疫場所隔離至入境後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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